| 汉中市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关于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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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3-21 14:13 文章来源:商务局办公室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各县区酒管办:
为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商务部颁布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令字[2007] 第1号)(简称《办法》),现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严峻,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且大多在流通环节被发现。这些不合格食品,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市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成为当前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的严重隐患。各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成立工作机构,制定贯彻实施方案,从流通领域监管入手,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深入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零售市场、特别是酒类商户等流通企业进行督促检查,要求作为流通载体的各类市场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制度,监督其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建立保障食品消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行业管理。
二、各食品流通企业,要严格把握市场准入关,杜绝不合格食品上市流通。如酒类商品,严格实行“随附单”制度,不购进销售无“随附单”酒类商品,坚决打击、销售劣质酒、假冒伪劣酒。建立食品购销台帐和索证索票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坚持杜绝不合格食品上市流通,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消费安全。
三、请将贯彻实施方案于4月10日前报市商务局。
联系人:张建华 电 话:2623211
E-mail:jianhua_62@126.com
附件: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令字
[2007] 第1号)
二OO七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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