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汉中市商务局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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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9-22 14:00 文章来源:定点办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汉中市商务局关于
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
无害化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财政部和商务部先后制定印发了《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我市实施一年来,对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经调查,部分县区存在着商务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报送数据不准确、不及时、虚报病害猪检出数量,个别县区甚至存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没有无害化处理设备,商务主管部门与屠宰厂(场)联手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影响了该项政策的落实。为加强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监管、确保财政补贴资金落到实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每月要认真核准所在县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上月病害猪及产品无害化处理3类记录表,并按时如实汇总上报市商务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猪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必须通知所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人员到场监督,并按要求必须由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人员、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无害化处理汇总表上签字认可后方可申报,否则市商务局将不予统计无害化处理头数。
二、为维护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严肃性和真实性,市商务局将会同市财政局,不定期抽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一旦发现所报无害化处理头数等与原始记录不符,弄虚作假、虚报数量的,或仍未安装无害化处理设备的,将对所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分管领导责任,同时取消相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享受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的资格,追缴已发放补贴资金。
三、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便于联系,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将分管领导姓名、联系电话、专管人员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一并于9月25日前书面报市商务局(定点办)。
联系人:雷 钊
电 话:2623211
二OO九年九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