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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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2-11 22:17 文章来源:商务局外资科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审批
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办事条件:
(一)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三)被投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四)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五)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投资:
1、注册资本已经缴清;
2、开始盈利;
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纪录。
申请提出: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省给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三)被投资公司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应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的规定,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省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报送文件:
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2、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4、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5、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6、被投资公司的名称、住所;
7、被投资公司的投资合同及章程;
8、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还应提交设立被投资公司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9、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其投资者出让股权的被投资公司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申请人除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的省级审批机关提供上述材料之外,还应提供相应的投资者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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