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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质押和外资企业财产或权益对外抵押
2006-12-11 22:19 文章来源:
商务局外资科
文章类型:
转载
内容分类:
政策
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质押和外资企业财产或权益对外抵押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条件:抵押、质押应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报送文件:
企业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应将下列文件报送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审查:
1、企业董事会及其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
2、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
3、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
4、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
时限:自接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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